丹麦引入了世界上第一个合法的现代同性民事结合,称为“注册伴侣”。
民事结合(也称为民事伴侣关系)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法律承认的安排,主要是为了在法律上为同性伴侣提供承认。民事结合授予部分或全部婚姻权利,但儿童收养和/或头衔本身除外。
几个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依法建立了一个名称或另一个名称的民事结合,目的是对未婚同性伴侣形成的关系提供法律承认,并为他们提供类似或相同的权利、福利、税收减免和责任对于那些合法结婚的夫妇。 1989 年,丹麦是第一个将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合法化的国家;然而,大多数其他发达民主国家直到 1990 年代或 2000 年代初才开始建立公民工会,通常是从不太正式的国内伙伴关系发展而来的。虽然通常为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建立民事结合,但在许多国家/地区,它们仅适用于同性伴侣。在巴西,民事结合于 2002 年首次为异性伴侣建立,然后通过 2011 年最高法院的裁决扩大到同性伴侣。在大多数建立同性民事结合的国家,他们已经由同性婚姻补充或取代。公民工会被 LGBT 权利活动家视为建立同性婚姻的“第一步”,因为公民工会被 LGBT 权利的支持者视为“分离但平等”或“二等”地位。
如果外国工会基本上等同于他们自己的,许多拥有民事工会的司法管辖区承认外国工会;例如,英国在 2004 年《民事伴侣关系法》附表 20 中列出了同等的结合。在国外进行的同性伴侣的婚姻在只有后者的司法管辖区可能被承认为民事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