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接管了上议院的司法职能。

虽然英国上议院是议会的上议院,并拥有政府部长,但它在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承担着司法职能。它是审判同龄人、弹劾的初审法院,也是英国和之前的英格兰王国的最后法院。

从技术上讲,上诉的对象不是上议院,而是议会中的国王。 1876 年,《上诉管辖权法》将众议院的上诉职能移交给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普通上诉法官(非正式地称为上议院法官)组成。他们随后由大法官以与其他法官相同的方式任命。

在 20 世纪和 21 世纪初,司法职能逐渐被取消。 1935 年对同行进行最后一次审判,1948 年废除了对此类审判使用特别法庭的做法。弹劾程序被视为过时。 2009 年,英国最高法院成为英国新的终审法院,Law Lords 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最高法院(首字母缩写词:UKSC 或首字母缩略词:SCOTUK)是英国所有民事案件以及起源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它还审理对公众或宪法具有最大重要性的案件,影响到全体人民。法院通常设在威斯敏斯特的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尽管它可以设在其他地方,例如,曾在爱丁堡市议会、皇家法院在贝尔法斯特和加的夫的 Tŷ Hywel 大楼。英国有议会主权原则,因此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比其他一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要有限得多。它不能推翻议会制定的任何主要立法。但是,与英国的任何法院一样,它可以推翻二级立法,例如,如果发现该立法超越了允许制定该立法的主要立法的权力。

此外,根据 1998 年《人权法》第 4 条,最高法院与英国的其他一些法院一样,可以作出不相容声明,表明它认为受该声明约束的立法与其中一项权利不相容。在《欧洲人权公约》中。这样的声明可以适用于主要或次要立法。该声明并未推翻立法,议会和政府都无需同意任何此类声明。但是,如果他们确实接受了一项声明,部长们可以根据《人权法》第 10 条行使权力,通过法定文书修改立法以消除不相容之处,或要求议会修改立法。

根据 2005 年宪法改革法案第 3 部分第 23(1) 节的授权,英国最高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正式成立,是英国政府的一个非政府部门。 《宪法改革法》第 23 条将法院的法官人数限制为 12 人,但也允许对该规则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增加法官人数,前提是在议会两院通过决议。它假设上议院的司法职能,由普通上诉上议院(通常称为“Law Lords”)行使,12名法官被任命为上议院成员,作为上诉委员会执行其司法事务上议院的。其对权力下放事项的管辖权此前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行使。

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分别是阿勒缪尔的里德勋爵和霍奇勋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