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苏维埃宪法的通过。
1977年苏联宪法,正式名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是1977年10月7日通过的苏联宪法。
1977年宪法,又称勃列日涅夫宪法或发达社会主义宪法,是苏联第三部也是最后一部宪法,由最高苏维埃第九届会议第七次(特别)会议一致通过,主席签署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主席团成员。 1977年宪法取代了1936年宪法,苏联宪法日的苏联公共假期从12月5日改为10月7日。 10月7日——苏联宪法日是一个假期,而不是工作日。1977年宪法序言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已经实现,苏维埃国家成为全民的国家”,不再代表只有工人和农民。与 1924 年和 1936 年的宪法相比,1977 年的宪法扩大了宪法对社会的监管范围。第一章明确了苏共的领导作用,确立了国家和政府的组织原则。第 1 条将苏联定义为社会主义国家,就像所有以前的宪法一样: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社会主义的全民国家,体现了全国各民族、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1977年的宪法长而详细,比1936年的苏维埃宪法多了28条,明确规定了莫斯科中央政府与各共和国政府的职责分工。后面的章节确立了经济管理和文化关系的原则。 1977 年宪法包括第 72 条,该条赋予各组成共和国脱离苏联的官方权利,这在以前的宪法中作出了承诺。但是,第 74 条和第 75 条规定,当苏维埃选区提出与最高苏维埃相矛盾的法律时,最高苏维埃的法律将取代任何法律差异,但规范分离的联邦法律直到苏维埃末日才提供联盟。
第七十四条 苏联法律在所有加盟共和国具有同等效力。加盟共和国法律与全联盟法律不一致时,以苏联法律为准。
第七十五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领土是一个单一的实体,由加盟共和国的领土组成。苏联的主权遍及其领土。
1977 年宪法于 1991 年 12 月 21 日苏联解体后被废除,后苏联国家通过了新宪法。尽管苏联法律存在漏洞,但第 72 条将在解散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最终在 1990 年共和国的压力下被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