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申请第 11 章破产保护,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申请。
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美国法典第 11 篇)允许根据美国破产法进行重组。这种重组,被称为“第 11 章破产”,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是作为公司、合伙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以及个人,尽管它主要由公司实体使用。相比之下,第 7 章管理清算破产程序,尽管清算也可能根据第 11 章进行;而第 13 章为大多数私人提供了重组过程。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是一家成立于 1847 年的全球金融服务公司。在 2008 年申请破产之前,雷曼兄弟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仅次于高盛、摩根士丹利和美林),拥有全球约有 25,000 名员工。它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股票和固定收益销售和交易(尤其是美国国债)、研究、投资管理、私募股权和私人银行业务。雷曼兄弟从 1850 年成立到 2008 年运营了 158 年。2008 年 9 月 15 日,该公司在大多数客户外流、股票大幅亏损以及资产因信用评级而贬值后,申请第 11 章破产保护主要是由于信心丧失、雷曼卷入次贷危机以及流动性较低的资产敞口而引发的。雷曼兄弟的破产申请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被认为在 2007-2008 年金融危机的展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崩盘也支持了“太大而不能倒”的学说。雷曼兄弟申请破产后,全球市场立即暴跌。次日,巴克莱宣布同意收购雷曼兄弟北美投资银行和交易部门及其纽约总部大楼,但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2008 年 9 月 20 日,该协议的修订版获得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James M. Peck 的批准。下周,野村控股宣布将收购雷曼兄弟在亚太地区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日本、香港和澳大利亚,以及雷曼兄弟在欧洲和中东的投资银行和股票业务。该交易于 2008 年 10 月 13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