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国会投票决定将新起草的美国宪法送交州议会批准。
美国的州立法机构是美国 50 个州中任何一个州的立法机构。正式名称因州而异。在 27 个州,立法机关简称为立法机关或州立法机关,而在 19 个州,立法机关称为大会。在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称为普通法院,而北达科他州和俄勒冈州将立法机关称为立法议会。
联邦国会,或联邦国会,在国会大会上正式称为美国,是 1781 年 3 月 1 日至 1789 年 3 月 4 日期间美利坚合众国的管理机构。执行职能,它由几个州的立法机构任命的代表组成。每个州代表团都有一票。它之前是第二次大陆会议(1775-1781 年),并由 1781 年的邦联和永久联盟条款创建。
国会在其八年的历史中继续称自己为大陆会议,尽管现代历史学家将其与早期的两次国会分开,直到美国独立战争后期,其运作的规则和程序略有不同。第二次大陆会议的成员资格在联邦会议通过《邦联条例》的批准成立时自动转移到联邦代表大会,并与第二次大陆会议具有相同的秘书查尔斯·汤姆森(Charles Thomson)。
根据 1787 年 9 月 17 日在费城提出并于 1788 年被美国通过的新美国宪法,联邦大会由合众国国会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