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赋予其所有者复制和分发创意作品的专有权,通常在有限的时间内。创意作品可以是文学、艺术、教育或音乐形式。版权旨在保护以创意作品形式表达的想法的原始表达,而不是想法本身。版权受到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限制,例如美国的合理使用原则。
一些司法管辖区要求以有形形式“修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它通常在多个作者之间共享,每个作者都拥有一组使用或许可该作品的权利,他们通常被称为权利所有者。这些权利通常包括复制、对衍生作品的控制、分发、公开表演和归属等精神权利。版权可以由公法授予,在这种情况下被视为“领土权利”。这意味着某个州的法律授予的版权不会超出该特定司法管辖区的范围。此类版权因国家/地区而异;许多国家,有时是一大群国家,已经与其他国家就作品“跨越”国界或国家权利不一致时适用的程序达成了协议。通常,版权的公法有效期在创作者之后 50 到 100 年到期死亡,取决于司法管辖区。一些国家要求某些版权手续来确立版权,而另一些国家则承认任何已完成作品的版权,无需正式注册。当作品的版权到期时,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
安妮法令,也称为 1710 年版权法(引用为 8 Ann. c. 21 或 8 Ann. c. 19),是英国议会于 1710 年通过的一项法案,是第一部法令规定版权由政府和法院监管,而不是私人当事方监管。
在该法令于 1710 年颁布之前,复制限制由 1662 年《新闻许可法》授权。这些限制由文具公司执行,文具公司是一个印刷商公会,拥有印刷文学作品的独家权力和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法》实施的审查制度引发了公众抗议;由于该法案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作者和其他人试图阻止其重新授权。 1694 年,议会拒绝更新《许可法》,结束了文具商的垄断和新闻限制。在接下来的 10 年里,文具商反复主张通过法案重新授权旧的许可制度,但议会拒绝颁布这些法案。面对这一失败,Stationers 决定强调向作者而非出版商授予许可的好处,并且 Stationers 成功地让议会考虑一项新法案。该法案在经过大量修改后于 1710 年 4 月 5 日获得皇家批准,因其在安妮女王统治期间获得通过而被称为安妮法令。新法律规定版权期限为 14 年,并规定可续展类似期限,在此期间,只有作者和他们选择许可其作品的印刷商才能出版作者的创作。此后,该作品的版权将到期,材料将进入公共领域。尽管有一段被称为书商之战的不稳定时期,当时该法令的初始版权条款开始到期,但安妮法令仍然有效,直到 1842 年版权法取代它。
该法规被认为是“英美版权史上的分水岭……将出版商的私法版权转变为公法授权”。根据该法规,版权第一次属于作者而非出版商;它还包括公共利益条款,例如法定存款计划。该规约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几个国家的版权法产生了影响,甚至在 21 世纪“也经常被现代法官和学者援引为体现版权法的功利主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