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法令,也称为 1710 年版权法(引用为 8 Ann. c. 21 或 8 Ann. c. 19),是英国议会于 1710 年通过的一项法案,是第一部法令规定版权由政府和法院监管,而不是私人当事方监管。
在该法令于 1710 年颁布之前,复制限制由 1662 年《新闻许可法》授权。这些限制由文具公司执行,文具公司是一个印刷商公会,拥有印刷文学作品的独家权力和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法》实施的审查制度引发了公众抗议;由于该法案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作者和其他人试图阻止其重新授权。 1694 年,议会拒绝更新《许可法》,结束了文具商的垄断和新闻限制。在接下来的 10 年里,文具商反复主张通过法案重新授权旧的许可制度,但议会拒绝颁布这些法案。面对这一失败,Stationers 决定强调向作者而非出版商授予许可的好处,并且 Stationers 成功地让议会考虑一项新法案。该法案在经过大量修改后于 1710 年 4 月 5 日获得皇家批准,因其在安妮女王统治期间获得通过而被称为安妮法令。新法律规定版权期限为 14 年,并规定可续展类似期限,在此期间,只有作者和他们选择许可其作品的印刷商才能出版作者的创作。此后,该作品的版权将到期,材料将进入公共领域。尽管有一段被称为书商之战的不稳定时期,当时该法令的初始版权条款开始到期,但安妮法令仍然有效,直到 1842 年版权法取代它。
该法规被认为是“英美版权史上的分水岭……将出版商的私法版权转变为公法授权”。根据该法规,版权第一次属于作者而非出版商;它还包括公共利益条款,例如法定存款计划。该规约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几个国家的版权法产生了影响,甚至在 21 世纪“也经常被现代法官和学者援引为体现版权法的功利主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