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海上广播(犯罪)法(c. 41),简称为海上广播犯罪法或“海上犯罪法”,于 196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午夜在英国成为法律。随后由2006 年《无线电报法》和 1990 年《广播法》。其目的是将 1949 年《无线电报法》(由本法纳入)的权力扩展到英国的领土和领海之外,以涵盖空域和外部机构的水。
该法案代表英国批准了 1965 年“欧洲防止从国家领土以外的电台传输广播协议”(有时称为“欧洲理事会斯特拉斯堡公约”或“斯特拉斯堡条约”)。 1966 年在议会中提出,有广播电台和建议在英国许可管辖范围以外的电视台播放针对英国的信号。这些电台都停泊在海上,但有新闻报道称,这些电台通过飞机——Caroline TV 和一艘船——Radex TV 进行广播。该法案扩展到海峡群岛和马恩岛(尽管那里的政府提出了抗议)。该法案意味着,如果海上盗版广播电台由受英国法律约束的人运营或协助,则其运营将成为非法。它禁止“水运或空运货物或人员进出”,这使招标成为非法。车站运营商认为,如果由非英国公民配备、供应和资助,他们可以继续运营,但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是不切实际的。
1967年8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