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斯法(39 Stat. 545, . 416,也称为琼斯法案、菲律宾自治法案和 1916 年 8 月 29 日的国会法案)是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组织法案。该法律取代了 1902 年的《菲律宾组织法》,并从其颁布到 1934 年作为菲律宾的宪法,当时通过了《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这最终导致了菲律宾联邦并从美国独立出来) )。琼斯法创建了第一个完全选举产生的菲律宾立法机构。
该法律由第 64 届美国国会于 1916 年 8 月 29 日颁布,其中包含美国联邦政府承诺给予菲律宾独立的第一份正式正式声明。这是一个“更自治的政府”的框架,为美国保留某些特权以保护其主权权益,为美国给予独立做准备。法律规定,只有“一旦可以建立稳定的政府”,就可以给予独立,这将由美国政府自己决定。
该法还将菲律宾立法机关改为菲律宾第一个完全选举产生的机构,因此使其更加自治于美国政府。 1902 年菲律宾组织法规定了选举产生的下议院(菲律宾议会),而上议院(菲律宾委员会)则被任命。琼斯法规定两院均由选举产生,并将菲律宾议会更名为众议院。行政部门继续由菲律宾任命的总督领导,总督始终是美国人。
新成立的菲律宾参议院选举于 1916 年 10 月 3 日举行。 Elections to the Philippine Assembly had already been held on June 6, 1916, and those elected in that election were made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by the law.
1916年8月,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