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包括美国宪法的前十项修正案。在 1787-88 年关于批准宪法的经常激烈辩论之后提出,并为解决反联邦主义者提出的反对意见而编写的权利法案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了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具体保障,明确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在司法和其他程序中,并明确声明宪法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所有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这些修正案中的概念是建立在早期文件中的概念之上的,特别是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76),以及西北法令(1787)、英国权利法案(1689)和大宪章(1215)。很大程度上由于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的努力,他研究了反联邦主义者指出的宪法缺陷,然后制定了一系列纠正建议,国会于 1789 年 9 月 25 日批准了十二条修正案,并将其提交给各州供批准。与麦迪逊提出的将拟议修正案纳入宪法主体(在文件的相关条款和部分)的提议相反,它们被提议作为补充补充(codicils)。 1791 年 12 月 15 日,第 3 条至第 12 条被批准为宪法的补充条款,并成为宪法的第 1 至 10 条修正案。第二条于 1992 年 5 月 5 日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第一条仍有待各州审议。
尽管麦迪逊提议的修正案包括将部分权利法案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各州的条款,但最终提交批准的修正案仅适用于联邦政府。 1860 年代,在批准第十四修正案后,它们向州政府申请的大门打开了。自 20 世纪初以来,联邦和州法院都使用第十四修正案将部分权利法案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这个过程被称为合并。权利法案的几份原始抄本仍然存在。其中之一是在华盛顿特区的国家档案馆永久公开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