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储备法由第 63 届美国国会通过,并于 1913 年 12 月 23 日由伍德罗·威尔逊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创建了联邦储备系统,即美国的中央银行系统。
1907 年的恐慌使许多美国人确信有必要建立一个中央银行系统,自 1830 年代银行战争以来,该国一直缺乏该系统。民主党在 1912 年选举中统一控制国会和总统职位后,威尔逊总统、国会议员卡特格拉斯和参议员罗伯特莱瑟姆欧文制定了一项中央银行法案,该法案占据了奥尔德里奇计划之间的中间地带,该计划要求私人控制中央银行系统,以及像威廉詹宁斯布莱恩这样的进步人士,他们赞成政府控制中央银行系统。威尔逊将该法案作为他的新自由国内议程的重中之重,他帮助确保该法案在没有重大修改的情况下通过了国会两院。
《联邦储备法》创建了联邦储备系统,由十二家地区联邦储备银行组成,共同负责管理国家的货币供应、提供贷款和对银行进行监督,并充当最后贷款人。为了领导联邦储备系统,该法案建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其成员由总统任命。 1933 年的《银行法》修订了《联邦储备法》,成立了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监督美联储的公开市场运作。后来的一项修正案要求美联储“有效促进最大就业、稳定价格和适度长期利率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