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自治法》是 1973 年 12 月 24 日通过的美国联邦法律,将哥伦比亚特区的某些国会权力移交给地方政府,促进了哥伦比亚特区的地方自治。特别是,它包括《地区宪章》(也称为《地方自治宪章》),其中规定了民选市长和哥伦比亚特区议会。理事会由一名经选举产生的主席和十二名成员组成,其中四人是经选举产生的,区八个选区各一名。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
在“自治”政府下,国会审查理事会通过的所有立法,然后才能成为法律,并保留对该地区预算的权力。此外,总统任命区法官,区在国会中仍然没有投票权。由于对地方政府的这些和其他限制,该区的许多公民继续游说争取更大的自治权,例如完全自治。
《地方自治法》明确禁止理事会颁布某些法律,除其他限制外,这些法律将:
为私人项目提供公共信贷;
对在本区工作但居住在其他地方的个人征税;
对 1910 年《建筑物高度法》进行任何更改;
通过任何改变地方法院的组成或管辖权的法律;
制定不平衡的地方预算;和
获得对国家首都规划委员会、华盛顿渡槽或哥伦比亚特区国民警卫队的任何额外权力。
1973年12月,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