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 IV 条第 3 节第 1 款中的新州条款规定了加入联邦的规定,该条款授权美国国会在宪法颁布时已经存在的 13 个州之外允许新州加入联邦。生效。宪法于 1788 年 6 月 21 日在已批准它的九个州生效,美国联邦政府于 1789 年 3 月 4 日开始在其下运作,当时它在 13 个州中的 11 个州生效。此后,已有 37 个州获准加入联邦。每个新州都与已经存在的州平等地获得承认。在国会承认的 37 个州中,除了 6 个州之外,其他所有州都建立在现有的美国有组织的注册领土内。如此创建的一个国家可能包含一个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当一个领地或地区的人民已经增长到足够的人口并向联邦政府表明他们对建国的渴望时,国会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一项授权法案,授权该领地或地区的人民制定一项拟议的州宪法作为加入联邦的一步。授权法案的使用一直是一种常见的历史做法,但有几个州在没有授权法案的情况下被接纳为联邦。
在许多情况下,授权法案将详细说明在批准其宪法和选举国家官员后该领土将被接纳为国家的机制。尽管使用这种法案是一种传统的历史做法,但一些地区已经起草了宪法以提交给国会,但没有授权法案,但随后被接纳。 1784 年的《土地条例》和 1787 年的《西北条例》确立了这一过程的大致轮廓,这两项条例都早于美国宪法。
加入联邦条款禁止在未经所有受影响州和国会同意的情况下从现有州的部分地区创建新州。该警告的主要目的是让仍然拥有西部土地要求的四个东部州(康涅狄格州、乔治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弗吉尼亚州)在其西部县是否可以成为州时拥有否决权。此后,每当出现划分一个或多个现有州的提议时,该条款都起到了相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