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修正案 XVI)允许国会征收所得税,而无需根据人口在各州之间分配。它于 1909 年由国会通过,以回应 1895 年最高法院的 Pollock 诉 Farmers' Loan & Trust Co 案。第十六修正案于 1913 年 2 月 3 日获得必要数量的州的批准,并有效地推翻了最高法院的裁决在波洛克。
在 20 世纪初之前,尽管国会经常对各种商品征收消费税,但大部分联邦收入来自关税而不是税收。 1861 年的税收法案引入了第一个联邦所得税,但该税在 1872 年被废除。在 19 世纪后期,包括民粹党在内的各种团体都赞成在联邦一级建立累进所得税。这些团体认为关税不公平地对穷人征税,他们倾向于使用所得税将税收负担转移到较富裕的个人身上。 1894 年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包含一项所得税条款,但最高法院在 Pollock 诉 Farmers' Loan & Trust Co 案中取消了该税项。在其裁决中,最高法院并未裁定所有联邦所得税是违宪的,而是认为租金、股息和利息的所得税是直接税,因此必须根据人口在各州之间分摊。
在波洛克之后的几年里,国会没有尝试实施另一项所得税,主要是因为担心最高法院会否决任何征收所得税的尝试。 1909 年,在关于佩恩-奥尔德里奇关税法的辩论中,国会向各州提出了第十六修正案。尽管保守的共和党领导人最初预计该修正案不会被批准,但由民主党人、进步共和党人和其他团体组成的联盟确保了必要数量的州批准了该修正案。修正案获得批准后不久,国会根据 1913 年的《税收法》征收联邦所得税。最高法院在 1916 年的 Brushaber v. 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 案中维持了所得税,联邦政府继续征收自 1913 年以来的所得税。
1913年2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