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法案(苏格兰盖尔语:Achd an Aonaidh)是两项议会法案:英格兰议会通过的 1706 年与苏格兰联合法案和苏格兰议会于 1707 年通过的与英格兰联合法案。在代表两国议会的委员进行谈判后,他们实施了 1706 年 7 月 22 日达成的联盟条约的条款。通过这两个法案,英格兰王国和苏格兰王国在当时是独立的州,拥有不同的立法机构,但拥有相同的君主,用条约的话来说,“以大不列颠的名义联合为一个王国”。自 1603 年王权联盟以来,两国一直共享一个君主,当时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从他的双重堂兄伊丽莎白一世那里继承了英国王位。尽管被描述为王权联盟,尽管詹姆斯承认他加入了单一王室,英格兰和苏格兰在 1707 年之前是正式独立的王国(而不是暗示创建一个统一的王国,例如后来的大不列颠王国)。在《联合法案》之前,曾有过 3 次尝试(1606 年、1667 年和 1689 年)通过议会法案将两国联合起来,但直到 18 世纪初,两个政治机构才开始支持这一想法,尽管出于不同的原因。
该法案于 1707 年 5 月 1 日生效。这一天,苏格兰议会和英国议会联合组成了英国议会,总部设在英国议会所在地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宫。因此,这些法案被称为议会联盟。
苏格兰议会(苏格兰语:Pairlament o Scotland;苏格兰盖尔语:Pàrlamaid na h-Alba)是苏格兰王国的立法机关。议会与其他此类机构一样,是在中世纪由国王的主教和伯爵委员会演变而来的。 1235 年,亚历山大二世统治时期,它首次被确定为议会,当时它被描述为“座谈会”,并已具有政治和司法角色。到 14 世纪初,骑士和自由持有者的出席变得很重要,来自 1326 名市民的委员出席了会议。议会由神职人员、贵族和市民“三级”组成,议会同意增税,并在司法、外交政策、战争等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立法。议会事务也由“姐妹”机构进行,例如总理事会或三级会议。这些可以开展许多也由议会处理的事务——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但缺乏完整议会的最终权力。苏格兰议会开会了四个多世纪,直到它在当时无休止地休会1707 年的联合法案。此后,在 1707 年 5 月 1 日大不列颠王国成立后,大不列颠议会为英格兰和苏格兰运作。当爱尔兰议会于 1801 年被废除时,其前成员并入现在被称为英国议会。联盟前的议会长期以来一直被描绘成一个宪法上有缺陷的机构,只是充当皇室决策的橡皮图章,但 21 世纪初的研究发现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苏格兰事务中,有时是苏格兰王室的眼中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