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UNAEC)于 1946 年 1 月 24 日根据联合国大会的第一项决议成立,以“处理因发现原子能而引起的问题”。具体建议:(a) 扩大所有国家之间为和平目的交换基本科学信息;(b) 在必要的范围内控制原子能,以确保其仅用于和平目的;(c) 从国家中消除原子武器和适用于大规模毁灭性的所有其他主要武器的军备;(d) 通过检查和其他手段进行有效保障,以保护遵守国家免受违反和规避的危害。” 1946 年 12 月 14 日,大会通过一项后续决议,敦促委员会尽快完成报告并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审议。安理会于 1946 年 12 月 31 日收到该报告,并于 1947 年 3 月 10 日通过一项决议,“承认安理会成员对报告的各个部分表示的任何协议都是初步的”,并要求提交第二份报告。 1948 年 11 月 4 日,大会通过一项决议,表示它已经审查了委员会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并对第三次报告所显示的僵局表示深切关注。 1946 年 6 月 14 日,美国驻委员会代表伯纳德·巴鲁克提出了巴鲁克计划,其中美国(当时唯一拥有原子武器的国家)将销毁其原子武库,条件是联合国对原子发展实施控制,这将不受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这些控制将只允许和平利用原子能。该计划获得了委员会的通过,但没有得到苏联的同意,苏联在安理会对该提案投了弃权票。关于该计划的辩论一直持续到 1948 年,但到 1947 年初,很明显不可能达成协议。联合国大会于 1952 年正式解散了 UNAEC,尽管该委员会自 1949 年 7 月以来一直处于非活动状态。
联合国大会(UNGA 或 GA;法语:Assemblée générale,AG)是联合国(UN)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决策和代表机构。目前是第 76 届会议,其权力、组成、职能和程序载于《联合国宪章》第四章。联大负责联合国预算,任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任命联合国秘书长,接受联合国系统其他部门的报告,并通过决议提出建议。它还设立了许多附属机构来推进或协助其广泛的任务。联合国大会是唯一一个所有成员国都有平等代表权的联合国机构。
大会在其主席或联合国秘书长的领导下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举行年度会议;这些会议的主要部分通常从 9 月持续到 1 月下旬,直到所有问题都得到解决(通常在下一次会议开始之前)。它还可以重新召集特别和紧急特别会议。第一次会议于 1946 年 1 月 10 日在伦敦卫理公会中央大厅召开,参加会议的有 51 个创始国的代表。
在大会上就某些重要问题进行投票——即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建议;预算问题;成员的选举、接纳、暂停或开除——以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由简单多数决定。每个成员国都有一票。除了批准预算事项,包括通过分摊比额表外,大会决议对成员不具有约束力。大会可就联合国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提出建议,但安全理事会审议的和平与安全事项除外。
在 1980 年代,大会成为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一系列国际问题进行“南北对话”的论坛。由于联合国会员国的显着增长和不断变化的构成,这些问题浮出水面。 1945 年,联合国有 51 个成员,到 21 世纪几乎翻了两番,达到 193 个,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正在发展。由于数量众多,发展中国家通常能够确定大会的议程(使用 G77 等协调小组)、辩论的性质和决定的性质。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联合国是其大部分外交影响力的来源,也是其对外关系倡议的主要出路。
尽管大会通过的决议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预算措施除外),但根据其 1950 年 11 月的团结一致促进和平决议(第 377 (V) 号决议),大会也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采取行动安理会因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在出现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大会可以立即审议此事,以便向会员国提出建议,采取集体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