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银行(也称为 Palmstruch's Bank,瑞典语:Palmstruchska banken)是第一家印钞票的欧洲银行。它由 Johan Palmstruch 于 1657 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661 年开始印钞,但遇到财务困难并于 1667 年清算。斯德哥尔摩银行是瑞典中央银行的直接前身,于 1668 年成立,前身为 Riksens Stnders Bank,并更名为1866 年更名为 Sveriges Riksbank,它是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中央银行。
钞票(也称为票据(北美英语)、纸币或简称为纸币)是一种可流通本票,由银行或其他许可机构制作,可按需支付给持票人。
纸币最初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法律要求商业银行在出示给发行银行的首席出纳员时将纸币兑换为法定货币(通常是金币或银币)。这些商业纸币仅在发行银行所服务的市场上按面值交易。商业纸币主要被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发行的国家纸币所取代。
国家纸币通常(但并非总是)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法院必须承认它们是对货币债务的满意支付。从历史上看,银行试图确保他们在向客户出示纸币进行付款时始终可以用硬币付款。这种用某种实质内容“支持”票据的做法是中央银行以黄金或白银支持其货币的历史的基础。今天,大多数国家的货币都没有贵金属或商品的支持,只有法定货币的价值。除了非流通的高价值或贵金属问题外,硬币用于价值较低的货币单位,而纸币用于价值较高的货币单位。
汉谟拉比法典 100(公元前 1755-1750 年)规定债务人按书面合同条款规定的到期日偿还债权人的贷款。第 122 号法规定,保管金、银或其他动产/动产的人必须在将物品存放到银行之前,向公证人出示所有物品和签署的委托合同,而第 123 号法规定,银行家被解除如果公证人否认该合同的存在,则该合同的任何责任。第 124 号法规定,经公证的委托保管合同的存款人有权赎回其存款的全部价值,第 125 号法规定,银行家对在其持有期间被盗的存款负责。纸币出现于公元前 118 年,由皮革制成。公元 57 年,罗马可能使用了一种耐用的轻质物质作为本票,这种物质已在伦敦被发现。然而,据称迦太基在公元前 146 年之前就已经在羊皮纸或皮革上发行了钞票。因此,迦太基可能是最古老的轻量期票用户。已知的第一张钞票最早是在唐宋时期在中国发明的,始于公元 7 世纪。其根源在于唐代(618-907 年)的商人存款收据,因为商人和批发商希望避免在大型商业交易中使用大量铜币。在元朝(1271-1368)期间,钞票被蒙古帝国采用。在欧洲,纸币的概念最早是在 13 世纪由马可波罗等旅行者引入的,欧洲纸币于 1661 年出现在瑞典。
伪造钞票的伪造是发行货币的固有挑战。它在纸币印刷中通过防伪措施加以应对。近几个世纪以来,打击假钞和支票一直是安全印刷方法发展的主要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