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法案,或者更广泛地说是贸易和航海法案,是一系列英国法律,用于发展、促进和规范英国在其他国家之间以及与自己的殖民地之间的船舶、航运、贸易和商业。这些法律还规范了英格兰的渔业并限制外国人参与其殖民贸易。虽然基于早期的先例,但它们于 1651 年在英联邦下首次颁布。该系统随着 1660 年法案的恢复而重新制定和扩大,并通过 1663 年、1673 年和 1696 年的航海法案进一步发展和收紧。在此基础上,在 18 世纪,这些法案通过随后的修正、变化、以及增加执法机制和人员。此外,1760 年代法案的目的是产生殖民收入的重大变化,而不仅仅是规范帝国的贸易,这将有助于导致重大叛乱,并导致法案本身的实施发生重大变化。该法案一般禁止使用外国船只,要求 75% 的船员(包括东印度公司的船只)雇用英国和殖民地海员。该法案禁止殖民地向英国和这些国家的殖民地以外的国家出口特定的、列举的产品,并规定进口只能通过英国采购。总的来说,这些法案构成了近 200 年来英国(以及后来的)英国海外贸易的基础,但随着自由贸易的发展和逐渐接受,法案最终在 1849 年被废除。这些法案反映了欧洲的重商主义经济理论。试图将贸易的所有利益保留在各自的帝国内,并尽量减少通过购买和贸易对外国人造成的金银或利润损失。该系统将随着殖民地为英国工业提供原材料而发展,作为交换这个有保障的市场,殖民地将从英国或通过英国购买制成品。
第一个航海法案的主要推动力是八十年战争后英国贸易的毁灭性恶化,以及随之而来的西班牙帝国与荷兰共和国之间贸易禁运的解除。 1647 年禁运的结束释放了阿姆斯特丹 Entrept 的全部力量以及荷兰在欧洲和世界贸易中的其他竞争优势。几年之内,英国商人在波罗的海和北海贸易以及与伊比利亚半岛、地中海和黎凡特的贸易中几乎不堪重负。甚至与英国殖民地的贸易(部分仍掌握在保皇党手中,因为英国内战已进入最后阶段,英联邦尚未在整个英国殖民地实施其权威)也被荷兰商人“全神贯注”。英国的直接贸易被来自黎凡特、地中海、西班牙和葡萄牙帝国以及西印度群岛的商品突然涌入排挤了,这些商品通过荷兰商船运载到荷兰人的账户上。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案似乎是密封关闭英国市场对这些不受欢迎的进口产品。一个先例是格陵兰公司于 1645 年从议会获得的法案,禁止将鲸鱼产品进口到英格兰,但该公司拥有的船只除外。这个原则现在被普遍化了。 1648 年,黎凡特公司向议会请愿,要求禁止“......来自荷兰和其他地方,但直接来自其生长地”的土耳其商品进口。波罗的海贸易商在这支合唱中加入了他们的声音。 1650 年,贸易常设委员会和英联邦国务委员会制定了一项总体政策,旨在阻止地中海和殖民地商品通过荷兰和泽兰进入英格兰。在 1696 年法案之后,贸易和航海法案普遍得到遵守,除了 1733 年的糖蜜法案,该法案导致广泛的走私,因为直到 1760 年代才提供有效的执法手段。 1764 年《糖业法》下更严格的执法成为美国殖民地商人对英国不满的原因之一。这反过来又推动了美国殖民地在 18 世纪后期的叛乱,尽管现代经济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识是“航海法的贸易限制对 [美国] 殖民者造成的成本很小。”
英格兰议会是 13 世纪中叶至 17 世纪英格兰王国的立法机关。第一届英国议会于 1215 年召开,制定并签署了《大宪章》,该宪章确立了男爵(富有的地主)在国王大议会中担任政府事务顾问的权利。 1295 年,议会演变为包括贵族和主教以及来自英格兰和自 1542 年以来威尔士每个县和城镇的两名代表。这成为未来所有议会组成的模式。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议会的成员被分为今天的两院,贵族和主教包括上议院和郡的骑士以及地方代表(被称为“市民”)组成下议院。在亨利四世登基期间,议会的作用已经超出了税收政策的决定范围,还包括“解决申诉”,这基本上使英国公民能够向该机构请愿,以解决当地城镇和县的投诉。此时,公民有权投票选举他们的代表——市民——进入下议院。
1066 年,征服者威廉引入了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被称为封建制度的制度,他在制定法律之前征求了佃农(地主)和教士委员会的意见。 1215 年,佃户从约翰国王那里获得了大宪章,该宪章规定国王不得征收或征收任何税款(他们迄今习惯的封建税除外),除非得到他的皇家委员会的同意,逐渐发展成为议会。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议会逐渐限制了英国君主制的权力,这一过程可以说最终导致英国内战和高等法院审判查理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