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法(希伯来语::,阿拉伯语:)是基本法的通用名称:以色列首都耶路撒冷,由以色列议会于 1980 年 7 月 30 日通过(17th Av, 5740)。
尽管该法律没有使用该术语,但以色列最高法院将该法律解释为对东耶路撒冷的有效吞并。联合国安理会谴责企图改变耶路撒冷地位的行为,并在联合国安理会第 478 号决议中裁定该法律“无效”。
以色列议会(希伯来语:הַכְּנֶסֶת [haˈkneset](听);字面意思是“集会”或“集会”)是以色列的一院制立法机构。作为最高国家机构,以色列议会拥有主权,因此可以完全控制整个以色列政府(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制衡除外)。
议会通过所有法律,选举总统和总理(尽管后者由总统正式任命),批准内阁,监督政府工作等。此外,议会选举国家审计长。它还有权放弃其成员的豁免权,罢免总统和国家审计长的职务,以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解散政府,并自行解散并举行新的选举。总理也可以解散议会。然而,在选举完成之前,议会仍保持其当前组成的权威。以色列议会在耶路撒冷吉瓦特拉姆举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