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 26 条修正案(修正案 XXVI)禁止各州和联邦政府以年龄为由拒绝给年满 18 岁的美国公民投票权。它于 1971 年 3 月 23 日由国会提出,到 1971 年 7 月 1 日,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了它。
20 世纪中叶,各种公职人员曾支持降低投票年龄,但未能获得通过宪法修正案所需的立法动力。
在 1960 年代,全国范围内将投票年龄从 21 岁降低到 18 岁的推动力越来越大,部分原因是越南战争期间举行的军事征兵。该草案征召 18 至 21 岁的年轻人加入武装部队,主要是美国陆军,在越南服役或支持军事作战行动。降低投票年龄的支持者的一个常见口号是“足够老去战斗,足够老去投票”。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无所作为,国会盟友在 1970 年的一项法案中加入了 18 岁投票的规定,该法案规定延长了《投票权法》。最高法院随后在俄勒冈州诉米切尔案中裁定国会不能降低州和地方选举的投票年龄。认识到维持联邦和州选举的单独投票名册和选举会涉及的混乱和成本,国会迅速提出并各州批准了第二十六修正案。
选举权,政治选举权,或简称为选举权,是在公开的政治选举中投票的权利(尽管该术语有时用于任何投票权)。在某些语言中,有时在英语中,投票权被称为主动选举权,与被动选举权不同,被动选举权是被选举的权利。主动和被动选举权的结合有时被称为完全选举权。选举权通常被认为是代表选举。然而,选举权同样适用于公民投票。
在大多数民主国家,符合条件的选民可以在代表选举中投票。也可以通过全民投票对问题进行投票。例如,在瑞士,各级政府都允许这样做。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和威斯康星州等一些州行使共同主权,为公民提供撰写、提议和投票公投的机会;其他州和联邦政府没有。英国的公投很少见。
符合条件的公民一旦达到投票年龄,即可获得选举权。什么是合格公民取决于政府的决定。居民非公民可以在某些国家投票,这可能仅限于密切联系国家的公民(例如英联邦公民和欧盟公民)或某些办公室或问题。
1971年7月, 5
投票权:美国宪法第 26 条修正案将投票年龄从 21 岁降低到 18 岁,得到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正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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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发生的事件
- 81月
祖尔菲卡尔·阿里·布托
迫于国际压力,巴基斯坦总统祖尔菲卡尔·阿里·布托释放了孟加拉领导人谢赫·穆吉布尔·拉赫曼,后者在宣布孟加拉国独立后被捕。 - 25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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