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7月, 7
伊朗伊斯兰教法制度。
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شريعة,罗马化:sharīʿa [ʃaˈriːʕa])是构成伊斯兰传统一部分的宗教法律体系。它源自伊斯兰教的宗教戒律,并以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特别是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在阿拉伯语中,sharīʿah 一词指的是上帝不变的神圣法则,与 fiqh 形成对比,fiqh 指的是人类的学术解释。它在现代的应用方式一直是穆斯林和世俗主义者争论的主题。传统的伊斯兰法学理论承认伊斯兰教法的四个来源:古兰经、圣训(真正的圣训)、qiyas(类比推理)和ijma(司法共识) )。不同的法学院——其中最著名的是 Hanafi、Maliki、Shafiʽi 和 Hanbali——开发了使用称为 ijtihad 的过程从圣经来源推导出伊斯兰教法裁决的方法。传统法学(fiqh)区分了两个主要的法律分支,ʿibādāt(仪式)和 muʿāmalāt(社会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广泛的主题。它的裁决与法律规范一样关注道德标准,将行为归为以下五类之一:强制性、推荐、中立、厌恶和禁止。几个世纪以来,由合格法学家 (muftis) 发布的法律意见 (fatwas) 对 Fiqh 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历史上由统治者任命的法官在伊斯兰教法法庭中应用,辅以穆斯林统治者颁布的各种经济、刑事和行政法律。在现代,穆斯林世界的传统法律已被欧洲模式启发的法规广泛取代。司法程序和法律教育也与欧洲惯例接轨。虽然大多数穆斯林占多数的州的宪法都提到了伊斯兰教法,但其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只保留在家庭法中。编纂这些法律的立法者试图在不放弃传统法理学基础的情况下使其现代化。 20 世纪后期的伊斯兰复兴带来了伊斯兰运动的呼吁,要求全面实施伊斯兰教法,包括石刑等体罚。在某些情况下,这导致了传统主义的法律改革,而其他国家则见证了进步改革者所倡导的对伊斯兰教法的司法重新解释。在 21 世纪,伊斯兰教法的作用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越来越有争议的话题。在尼日利亚和苏丹等一些非洲国家,基于伊斯兰教法的法律的引入被认为是冲突的一个原因,北美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已经通过了禁止使用伊斯兰教法的禁令,以限制宗教或外国法律。关于伊斯兰教法是否与民主、人权、思想自由、妇女权利、LGBT 权利和银行业相容的争论仍在继续。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ECtHR)在几个案件中裁定伊斯兰教法“与民主的基本原则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