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殖民地或皇家殖民地是大英帝国内由王室管理的殖民地。通常有一位总督,由英国君主根据内政(英国)政府的建议任命,有或没有地方议会的协助。在某些情况下,该议会分为两个:行政委员会和立法会,类似于为君主提供建议的枢密院。行政委员会成员由总督任命,居住在皇家殖民地的英国公民要么在地方政府中没有代表,要么代表有限。在几个皇家殖民地,这种有限的代表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由于英国议会下议院从未为任何殖民地设立席位,因此在主权政府中没有直接代表居住在皇家殖民地的英国臣民或公民。
皇家殖民地的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变化,在 1800 年代,随着皇家总督权力的放松,一些殖民地变成了自治殖民地,其中主权国家(英国政府)将大多数地方内部治理事务的立法授权给经州长同意,选举产生的议会。民选议会于 1619 年在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市民议会和 1620 年的百慕大议会议会大厦开始。几个世纪以来,在一些皇家殖民地,获得了更多的独立权力。
1983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 1981 年《英国国籍法》,所有英国殖民地,无论是官方(如香港和福克兰群岛)还是自治(如百慕大),都更名为“英国属地”。许多英国公民在殖民地(除了福克兰群岛人和随后的直布罗陀人)发现他们的“联合王国和殖民地公民身份”在一夜之间变成了英国属地公民身份,这是一种剥夺他们的一些权利的英国公民身份,包括在英国居住和工作的权利。从 2002 年起,这些殖民地被正式称为英国海外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