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包括美国宪法的前十项修正案。在关于批准宪法的经常激烈的 178788 辩论之后提出,并编写了解决反联邦主义者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权利法案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了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具体保障,明确限制了政府在司法方面的权力和其他程序,并明确声明宪法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所有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这些修正案中的概念是建立在早期文件中的概念之上的,特别是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76),以及西北法令(1787)、英国权利法案(1689)和大宪章(1215)。很大程度上由于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的努力,他研究了反联邦主义者指出的宪法缺陷,然后制定了一系列纠正建议,国会于 1789 年 9 月 25 日批准了十二条修正案,并将其提交给各州供批准。与麦迪逊提出的将拟议修正案纳入宪法主体(在文件的相关条款和部分)的提议相反,它们被提议作为补充补充(codicils)。 1791 年 12 月 15 日,第 3 条至第 12 条被批准为宪法的补充条款,并成为宪法的第 1 至 10 条修正案。第二条于 1992 年 5 月 5 日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第一条仍有待各州审议。
尽管麦迪逊提议的修正案包括将部分权利法案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各州的条款,但最终提交批准的修正案仅适用于联邦政府。 1860 年代,在批准第十四修正案后,它们向州政府申请的大门打开了。自 20 世纪初以来,联邦和州法院都使用第十四修正案将部分权利法案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这个过程被称为合并。权利法案的几份原始抄本仍然存在。其中之一是在华盛顿特区的国家档案馆永久公开展示。
由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组成的第一届美国国会于 1789 年 3 月 4 日至 1791 年 3 月 4 日在乔治华盛顿担任总统的头两年举行会议,首先在纽约市的联邦大厅举行后来在费城的国会大厅。随着第一届国会的首次会议,美国联邦政府在 1787 年宪法建立的新(和当前)政府框架下正式开始运作。众议院席位的分配是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的。两院都有亲政府的多数。本次国会通过了12条宪法修正案,送各州批准; 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的十项宪法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两个多世纪后批准了一项附加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第二十七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