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在该裁决中,法院裁定美国各州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是违宪的,即使隔离学校不符合宪法。质量相等。法院的裁决部分推翻了其 1896 年的 Plessy v. Ferguson 裁决,宣布“分离但平等”的概念对美国公立学校和教育机构来说是违宪的。它为整合铺平了道路,是民权运动的重大胜利,也是未来许多影响诉讼案件的典范。基础案件始于 1951 年,当时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公立学校系统拒绝招收当地黑人居民奥利弗布朗的女儿在离家最近的小学上学,而是要求她乘坐公共汽车去更远的隔离黑人学校。处于类似情况的布朗一家和其他 12 个当地黑人家庭在美国联邦法院对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提起集体诉讼,称其种族隔离政策违宪。美国堪萨斯州地方法院的三名法官小组根据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先例对布朗家族作出判决,在该先例中,最高法院裁定种族隔离本身并不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如果所讨论的设施在其他方面是平等的,这一原则被称为“分离但平等”。当时由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首席律师瑟古德·马歇尔代表的布朗夫妇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54 年 5 月,最高法院以 90 人的一致意见作出有利于布朗家族的裁决。法院裁定“单独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强加它们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然而,该决定的 14 页并没有详细说明结束学校种族隔离的任何方法,法院在 Brown II (349 U.S. 294 (1955)) 案中的第二项决定仅命令各州“以所有蓄意的速度”取消种族隔离。
在美国南部,尤其是种族隔离根深蒂固的“深南”地区,大多数白人对布朗的反应是“吵闹和固执”。许多南方政府和政治领导人接受了由弗吉尼亚州参议员哈里·F·伯德(Harry F. Byrd)制定的一项名为“大规模抵抗”的计划,以挫败强迫他们取消学校系统隔离的企图。四年后,在 Cooper v. Aaron 案中,法院重申了其在布朗案中的裁决,并明确表示州官员和立法者无权撤销其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SCOTUS)是美国联邦司法机构中的最高法院。它对所有涉及联邦法律的联邦和州法院案件拥有最终的和很大程度上自由裁量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范围狭窄的案件的原始管辖权,特别是“所有影响大使、其他公共部长和领事的案件,以及那些一个国家应为缔约方。”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即因违反宪法规定而使法规无效的能力。它还能够取消违反宪法或成文法的总统指令。但是,它只能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领域内的案件的背景下采取行动。法院可以裁决具有政治色彩的案件,但裁定它无权裁决不可审理的政治问题。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设立,最高法院的组成和程序最初是由第一届国会通过 1789 年的司法法案确立的。后来由 1869 年的司法法案规定,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组成美国和八名副法官。每位大法官都有终身任期,这意味着他们将一直留在法院,直到他们去世、退休、辞职或被免职。当出现空缺时,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新的法官。每位法官在决定法院审理的案件时都有一票。当多数时,首席大法官决定由谁撰写法院意见;否则,多数派中最高级别的法官会分配撰写意见的任务。
法院在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大楼开会。其执法部门是最高法院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