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0 年的《版权法》是在美国制定的第一个联邦版权法,尽管大多数州在独立战争之后的几年中通过了各种保护版权的立法。该法案的既定目标是“鼓励学习”,它通过确保作者“印刷、重印、出版和出售”他们的“地图、图表和书籍”副本的“唯一权利和自由”来实现这一目标。期限为 14 年,如果版权持有人还活着,有权再续展 14 年。
美国版权法对“原创作品”给予垄断保护。出于促进艺术和文化的既定目的,版权法赋予作者一系列专有权:制作和销售其作品的复制品、创作衍生作品以及公开表演或展示其作品。这些专有权有时间限制,一般在作者去世 70 年后或出版后 95 年后到期。在美国,1927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表的作品属于公有领域。
美国版权法最后一次由 1976 年版权法进行全面修订,编入美国法典第 17 篇。美国宪法明确授予国会根据第 1 条第 8 节第 8 款(即版权条款)制定版权法的权力。根据版权条款,国会有权“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各自的著作和发现享有专有权,从而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美国版权局负责处理版权登记,记录版权转让和版权法的其他行政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