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 年司法法案(第 20 章,第 73 条)是美国联邦法规,于 1789 年 9 月 24 日在美国第一届国会第一届会议期间颁布。它建立了美国的联邦司法机构。 《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认为合适的下级法院”。它没有对任何法院的组成或程序做出规定,这由国会决定。在关于批准宪法的辩论中,是否存在独立的联邦司法机构一直存在争议。反联邦主义者谴责司法权是国家暴政的潜在工具。事实上,在最终成为《权利法案》的十项修正案中,有五项(第四项至第八项)主要涉及司法程序。即使在批准后,一些反对强大司法的反对者也敦促联邦法院系统仅限于最高法院,也许还有地方海事法官。然而,国会决定建立一个具有更广泛管辖权的联邦审判法院系统,从而为在每个州内执行国家法律建立一个机构。
美国国会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它是两院制的,由下半身为众议院和上半身为参议院组成。国会在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会大厦举行会议。参议员和众议员均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但参议院的空缺可由州长任命填补。国会有 535 名投票成员:100 名参议员和 435 名代表。美国副总统只有在参议员平分的情况下才能在参议院投票。众议院有六名无投票权的议员。目前,国会每届任期两年,从隔年一月开始。选举在每个偶数年的选举日举行。众议院议员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1929 年的《重新分配法案》规定,他们在单一成员选区或选区中由得票最多者选举产生,并且国会选区每十年使用美国人口普查结果按人口分配给各州,前提是每个州都有至少一名国会代表。每位参议员都是在本州选举产生的,任期六年,任期交错,因此每两年约有三分之一的参议院议员参加选举。每个州,无论人口或大小,都有两名参议员,因此目前,50 个州有 100 名参议员。
美国宪法第一条要求国会议员必须年满 25 岁(众议院)或至少 30 岁(参议院),已成为美国公民七年(众议院)或九年(参议院)年,并成为他们所代表的州的居民。两院议员可无限次竞选连任。
国会由美国宪法创立,于 1789 年首次召开会议,取代了联邦国会的立法职能。尽管没有法律规定,但实际上自 19 世纪以来,国会议员通常隶属于两大政党之一,即民主党或共和党,很少有第三方或无党派的独立人士。在后者的情况下,不隶属于政党并不意味着这些成员无法与政党成员进行核心会议。成员也可以随时更换政党,尽管这种情况很少见。